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金先生(化名)。他刚与女方在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他拿着离婚协议书给自己的家人看时,大家却对这份文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发生了分歧。
该案情况大致是:金先生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将20万元借给了女方的弟弟,这笔钱至今未还。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希望协议离婚,且一致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金先生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将借给女方弟弟的20万元债权让与女方折抵部分抚养费。
该方案本来没有什么问题,但双方在自行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却由于不专业而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表述是:“婚生儿子小刚(化名)由女方抚养,自离婚之日起男方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男方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而第四条的表述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借款给女方的弟弟小杜(化名)20万元整,女方同意将此费用全部抵扣在孩子抚养费内,该债权由女方独自向弟弟追讨,追还款项全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三个月内,男方将抵扣后剩余的抚养费3万4千元支付给女方。”由于上诉两条约定的表述有些矛盾,所以造成金先生的家人担心:“女方会不会在获得债权后每月还要求金先生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从常理上来理解离婚协议中第二与第四条的内容,而不应仅局限于他们的字面意思。采用这种理解方式后很容易能够确定出第二条仅是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标准而存在的,具体支付方式都是由第四条约定的。
也就是说双方的真实意思是:1、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每月1500元,计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则需要23万4千元,2、男方要分两次将全部抚养费支付给女方。
第一次是在离婚时,女方获得债权20万元用以抵扣男方应负担的部分抚养费。第二次是在离婚后三个月内男方在补足剩余的3万4千元。至此,男方支付完全部抚养费。之所以容易产生分歧,是因为双方在起草协议时,结构与措辞表述有问题,但并不妨碍在法律上作出适当的判断。
理解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后,即便日后女方真的无理取闹要求男方再按月支付1500元,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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